央廣網北京9月3日消息(記者何源 杜希萌)據中國之聲《新聞和報紙摘要》報道,中共中央政治局日前通過了《中央管理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關於合理確定並嚴格規範中央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的意見》。人社部和國資委昨天表示,將調整央企負責人不合理的偏高、過高收入,把履職過程中的必要花費統一為“履職待遇”和“業務支出”兩大項,促進廉潔從業。14-09-03 新聞和報紙摘要全文>>>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副部長邱小平表示:這次薪酬改革,適用於央企中由中央管理的負責人:“包括由國務院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企業中,由中央管理的企業董事長、黨委書記(黨組書記)、總經理(總裁、行長等)、監事長(監事會主席)以及其他副職負責人。”
  邱小平解釋,央企負責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和績效年薪兩部分構成,還將增加“任期激勵收入”的部分:“為體現薪酬分配的公平性,原則上確定相同的基本年薪。績效年薪根據年度考核評價結果的不同,結合績效年薪調節繫數確定。增加任期激勵收入的目的,是引導企業負責人更加重視企業長遠發展,防止經營管理中的短期行為。”
  央企所處的行業不同、規模不等,必然導致管理者的經營難度不同,只有實施“差異化的薪酬分配方法”,才能體現分配公平。邱小平解釋說,這次改革,在績效年薪中設置調節繫數,正是為了達到這個目的:“就拿企業功能性質這個因素來說,顯然競爭性企業繫數應該高於壟斷性企業。再拿經營規模因素說,肯定是經營規模大的,要高於經營規模小的。將來要具體設計。”
  邱小平指出,薪酬水平的確定,要做到與管理者責任、風險和貢獻相適應,並綜合考慮企業職工、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人員以及城鎮單位負責人的工資水平。他表示,改革後多數中央管理企業負責人的薪酬水平將會下降,有的下降幅度還會比較大:“基本年薪根據上年度中央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一定倍數確定;績效年薪根據年度考核評價結果,在不超過負責人基本年薪的一定倍數內確定;任期激勵收入根據任期考核評價結果,在不超過負責人任期內年薪總水平的一定比例內確定。”
  針對多年來部分中央企業職務消費制度不健全、業務招待鋪張浪費的情況,這次改革還首次將央企負責人履職過程中的必要花費,統一為“履職待遇”和“業務支出”兩大項,以前的所謂“職務消費”的提法,從此取消。國務院國資委副主任徐福順解釋:“這個文件合理界定了國企領導人履職過程中必要的支出,履職待遇就是公務用車,辦公用房和必要的業務培訓;還要發生一些費用,我們把它規範為業務支出,就是四項,國內的差旅費,臨時出國出境的費用,招待費用和通訊費,除了國家規定的這些,國企領導人不能有其他的公款職務消費。”
  徐福順強調,對央企負責人的各項履職待遇和業務支出,都將設置合理的上限標準和禁止性規定,比如:“企業用公款為負責人辦理的理療保健、運動健身和會所、俱樂部會員、高爾夫等各種消費卡”“為企業負責人個人設置定額的消費”等,都將成為不可逾越的政策紅線:“像用車的問題,辦公室面積的問題,都已經量化了。還有,培訓的問題,也有明確規定,如果是為了生產經營必要的培訓,應該有,但是如果是你用公款給自己搞學歷,這個是絕對禁止的。”
  (原標題:兩部門詳解央企負責人薪酬改革和規範履職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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